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扎实做好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确保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部署,自觉找准刑事审判服务“三农”、乡村振兴战略的着力点、结合点、落脚点,今年4月以来,省高院组织全省法院集中开展了打击涉农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从严从快审判涉农犯罪案件,截至目前审结涉农犯罪118件157人,有效震慑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妨害农业生产、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本省“三农”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现从已审结的涉农案件中选取六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2:李某、陶某某等四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北京京某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某肥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9年以来,其先后委托河南省、辽宁省、吉林省的四家公司代为加工生产京某大品牌化肥,与上述公司负责人陶某某等四人达成合作协议。其为减少成本,获取更大利润,授意陶某某等人在生产化肥时减少磷肥、钾肥、尿素含量,尽量确保总养分含量达标。同时向生产厂家提供京某大品牌及氮、磷、钾含量标识的化肥外包装袋,生产厂家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将实际含量与外包装袋含量标识明显不符的化肥装入京某大品牌的化肥外包装袋内对外出售。李某在明知化肥未经检验或实际生产的化肥与外包装袋含量标识明显不符的情况下,通过上述公司共生产化肥约2000余吨并销往伊通、白城、黑龙江等区域,其对外销售的化肥中不合格产品达到574吨,销售价值100余万元;在李某经营北京京某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某肥业有限公司时,主要由李某负责联系生产、销售,被告人李某霞负责公司收付款。李某霞在明知李某销售的化肥含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继续帮助李某向河南代加工厂家付款用以加工生产不合格化肥;2018年,被告人陶某某承包了河南省某肥业有限公司东厂。2020年3月份,其作为李某销售化肥的代加工厂家,在明知所生产的化肥系伪劣产品的情况下,直接放入产品合格证后销售给李某,截止2020年5月6日,陶某某共销售伪劣化肥441吨,销售金额4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为北京京某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北区代理。2020年,王某某在京某大品牌化肥未出具检验报告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通过与李某合谋多次以组织开展招商会的形式对外宣传介绍该化肥的性能和效果,对外销售化肥200多吨。
二、裁判结果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减少成本,获取更大利润,授意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在生产化肥时减少磷肥、钾肥、尿素含量,生产厂家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将实际含量与外包装袋含量标识明显不符的化肥装入由李某提供的京某大品牌的化肥外包装袋内对外出售;被告人李某霞在明知李某生产、销售的化肥含量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继续帮助李某向河南代加工厂家付款用以加工生产不合格化肥等事宜;被告人王某某为北京京某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北区代理,其在京某大品牌化肥未出具检验报告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通过与他人合谋多次以组织开展招商会的形式对外宣传介绍该化肥的性能和效果,对京某大品牌化肥顺利流入市场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被告人李某、陶某某、李某霞、王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霞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跨地域,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多地农民合法权益案件。本案中被告人以降低氮磷钾含量的方式来降低产品成本,这种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会严重降低农民增收,影响农业发展,危害农村稳定。在这种大量不符合标准的化肥流入市场后,其售卖的价格较正规产品相比,价格优势突出,因其售卖涉及地域广泛,被害人数众多,不仅侵害了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不仅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保驾护航。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7 13: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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