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等四人赡养纠纷一案,经本院开庭审理并于2005年9月16日做出(2005)伊丹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乙、张某丁每年给付张某甲赡养费500.00元;张某丙、张某戊每年给付张某甲赡养费300.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履行。
执行情况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伊通法院依法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及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考虑此案为赡养类案件,在执行听证中使其达成和解更有利于缓和家庭矛盾,并减轻强制执行的压力,有利于人文司法的彰显和体现。
执行干警依法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
2019年6月24日,传双方当事人来院进行执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就赡养费履行的时间及履行情况都向法院进行了说明。在执行法官张宝立的主持下,申请人张某甲与其子女达成了:2019年以后的赡养费张某乙、张某丁每人每年500元;张某丙、张某戊每人每年300元的和解协议。
当场将2005年-2019年的未给付的赡养费履行1000元,承诺于2019年6月28日前由张某乙、张某丁每人给付张某甲2000元,张某丙于7月31日前给付1000元。长达十四年的家庭赡养执行难案就此化解,执行干警依法对已冻结账户进行了解除查封。
执行意义
本案的执行充分的发挥了柔性执法的功效,特别是此类家庭赡养、扶养类执行案件,通过调解、析法明理能够更好的化解家庭纠纷、家庭矛盾,有利于使百姓在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和人文关怀,让百姓真正的在司法活动具有精神、物质上的双重获得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5 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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