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最多跑一次”具体工作要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立案庭接待人员应做到热情接待群众,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一、立案登记
(一) 对起诉、自诉,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二)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三) 民事诉讼需提供如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起诉人是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起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起诉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 申请执行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
(3)生效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婚生子女户口复印件(抚养案件)。
(六) 申请执行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号码、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号码、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执行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七) 刑事自诉需提供如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
(2)自诉人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自诉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八)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九)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十)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二、查询咨询
诉讼服务中心设有专门咨询台、导诉台、咨询电话,当事人可以通过打电话进行咨询立案,也可以直接到立案大庭进行咨询。立案庭工作人员细心接待群众,争取一次性解决问题,实现让群众“最多跑一次”。
三、诉讼费用的收退
(一) 诉讼费用收取设在立案庭,提供刷卡便捷收费服务。
(二) 结案后,当事人携带裁判文书、诉讼费收据、身份证、银行卡找案件承办人按流程办理退费,一次性办理完毕即可。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0 12: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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