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初至12月下旬期间,伊通县某村村民张某某为满足口腹之欲,采用投放毒药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共计33只。经有关机构鉴定,其中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北朱雀1只;《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雉鸡(野生种群)4只,灰喜鹊7只,树麻雀11只,灰头鵐1只;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有红尾鸫4只、松鸦4只、普通鳾1只。其非法捕猎行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伊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伊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庭参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伊通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抓几只鸟怎么了?今后不抓就得了呗,咋还说俺犯法了呢?!”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上辩解道。
“”在你所猎捕的鸟类中有一只‘北朱雀’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我...我没想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我就想着捕一些鸟给孩子解馋,没想着伤害国家保护动物。”被告人的脸色一下变得苍白。
“我知道打鸟是不好的行为,前些年村里宣传过,说不让打鸟,但我没想到会破坏生态环境。”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及审判长的询问,被告人当庭认错:“我认罪认罚”、“鸟是我毒的”、“一时嘴馋”、“我知道错了”、“我愿意缴纳罚金,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法规,在禁猎区内,采取投毒方式非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北朱雀,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为了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强村民法律意识,营城子法庭在离县城30公里外的西苇镇西苇村组织村民到“共享法庭”同步观看庭审直播。
法官以案说法,讲解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意义和政法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的态度。通过现场普法,当地群众深受教育:“教训太深刻了,国家已经立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绝不能乱打鸟!”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乱捕猎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伊通法院将不断拓宽深入环境资源审判庭职能,为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6-24 22: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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