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吉0323刑初2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于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08年开始至2014年期间,擅自在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太平村赵家屯北山(腰道沟北沟),尖山林班26、28小班国有林地内,用自家的拖拉机采取翻耕的方式开垦耕种林地7,992平方米(核11.98亩),林地属性为水土保持林,权属为国有,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2018年3月7日,黄某经传唤到案。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开垦林地,种植玉米,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宏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栗 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7 14: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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