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服务保障促进企业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下经济下行压力,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当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
一、树立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充分体恤经济下行境况下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全面考量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在确保司法措施合法性、规范性的前提下,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出发,认真评估研判司法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秉持善意理念,创新司法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问题,努力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切实减轻企业司法成本。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全面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拓展涉诉企业跨域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开庭、网上调解等智能化服务,实现“快立、快转、快审”。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企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准许。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准确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提升诉讼便捷性。
三、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企业经济纠纷,对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构成要件,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不得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同时准确分区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严禁将对企业判处的罚金和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对企业经营者涉嫌上述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严格区分二者财产,杜绝将对企业判处的罚金和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四、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弘扬契约精神,尤其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显失公平合同的,合法合理保护中小微企业利益,防止中小微企业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同时,强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运用,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出现诉讼过程中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利。
五、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严格依照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企业的信贷产品。同时,准确把握民间借贷案件裁判尺度,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行为,依法认定无效。全力配合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审判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六、加强企业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贯彻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原则,妥善处理涉企产权案件,确保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健全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依法纠正。依法审理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探索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作用。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同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商业秘密。
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妥善审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依法规制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促使合同合法有效。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合理诉求。妥善审理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等行政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八、依法及时实现企业胜诉权益。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充分利用法院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降低商事合同执行案件的时间成本和支出成本,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率。同时,严格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监管,严禁不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终结执行,提升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和实际到位率,最大限度实现胜诉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坚持严格规范司法,严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对受经济下行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综合运用债权转股权、分批分期履行、企业经营权抵债等方式,努力促成执行和解。
十、依法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对企业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不得在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条件下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对于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还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不得滥用惩戒措施损害企业利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13 17: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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