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信访工作制度
为规范法院信访工作,保持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现根据《信访条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及省、市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立案庭的信访职能
第一条 立案庭负责统筹协调我院的信访工作。
第二条 立案庭信访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登记信访事项,受理属于本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向本院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督办和催办信访事项,重大会事期间,按上级院和信访联席办要求承担接待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民法院和本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
(五)协助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做好领导接待日的各项日常工作;
(六)积极开展信访案件排查工作,形成信访工作台账,及时沟通其他机关,构建信访联动机制;
(七)承办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条 立案庭负责不定期召集召开信访联席会议或专业法官会议,研讨相关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例会时,信访工作机构负责通知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参会,参会人员应全面反映、全面掌握信访情况,如无故不参会或因反映情况不全面导致信访事件发生,案件承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要承担责任。
第二章 信访职能分工
第四条 信访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信访案件归口管理、流程运作、分工负责、包案落实、责任挂钩的管理模式。
立案庭统一协调全院信访工作,各业务庭、室、局在立案庭的协调下处理涉及本部门的信访事项;纪检组、督查室负责处理违法、违纪信访案件;其他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范围内配合上述部门开展信访工作。
第五条 院长对全院的信访工作负整体责任,信访工作主管领导对全院信访工作负责,其他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信访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重大的信访个案,实行院领导包案责任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包案人员为信访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承办的信访案件负全面责任,对承办信访案件包稳定、包结案、包息诉。
信访案件包案责任人一般是首次审理、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但案件被上级院发改,经过数次审理,以本院最后案件承办人作为包案责任人。
信访案件无法落实到具体案件承办人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包保责任人。
第八条 本院业务部门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来访的,以及审结、执结初次来访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接谈,必要时由涉案部门负责人协调接谈。初访后的来访的由立案庭会同原承办人和涉案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待。
接待来访者时,应认真听取来访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按照法律规定、政策规定予以处理,能当场办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处理和答复意见应当报信访接待机构备案。如需立项处理的,可向立案庭提出审查建议,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处理。
第九条 信访接待工作实行首访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争取一次性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级,避免越级访、赴省进京访。
第十条 院领导公开接待实行定期接待和预约接待相结合,需要办案人和相关庭室负责人共同接待的,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工作。
我院实行院领导接待日制度,定期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待群众来访,接访领导姓名、职务、接访时间提前公示。
院领导预约接待程序由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负责预约情况登记,并报请院领导决定。院领导确定接待时间后,反馈给来访者。
重点时间节点的接待日安排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院领导接待后决定交办的案件或事项,由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填写《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情况登记表》,并由负责接待的领导签字后,依照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处理,案件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信访事件的,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信访值班领导并通知立案庭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涉案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和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处置。
第三章 信访案件办理
第十三条 立案庭根据人民法院管辖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一)登记。立案庭受理信访事项,要客观、准确、及时、详细登记,并统一录入法院信访管理系统及吉林省涉法涉诉信访信息系统。
(二)立项。对信访当事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立案庭经初步审查认为有立项必要,需要做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项处理。
对不属于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立案庭可以将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来信人,或将材料退回给信访人员并说明理由。
对上级法院、上级或者同级党委、人大等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立案庭应当及时立项查办。
(三)呈批。对重大信访事项,以及上级法院或者上级、同级党委、人大等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呈报部门领导审阅;部门领导经审阅认为需要提交主管院长阅批的,应当及时呈批,并根据阅批意见,及时进行处理。
(四)调查、办理。对已经立项,仅需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的信访事项,立案庭能够自己调查,或者认为需要自己调查的,应当自行办理。对立案庭调查的事项,本院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配合。
对已经立项,需要本院有关部门调查才能得出结论的信访事项,立案庭应依照包保责任批转,本院有关部门在接到转办事项后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对交办的案件有争议或意见,可书面报立案庭,由立案庭协调或报请主管立案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决定。立案庭应当及时催办、督办,定期检查转办、交办事项的处理和回复情况。
办理过程中,应当接待信访人,形成接待笔录,同时具体办理人员应当撰写案件情况报告(对信访诉求进行定性,化解措施要详细具体有操作性,同时落实包保责任和包保领导)。案件疑难复杂难以定性、难以落实化解的,由包保领导召集上专业法官会议,确有必要的,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上本院审判委员会。上述材料应当及时报至立案庭审核、备案。
(五)答复。对立项查处的信访事项,由立案庭直接办理的,应当在办结后及时答复信访当事人、上级法院或者本级党委等部门。转办本院庭、处、室查处的信访事项,有关庭、处、室应当直接答复信访当事人,并将办理情况抄报立案庭备案。
已立项的信访案件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到期不能办结的,由具体责任人或部门提前写出延期申请,报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长批准;对于上级领导机关批转要结果的信访案件,要按时书面上报结果。
(六)立卷、归档,立项后的信访案件在办理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一访一号、一卷一档” 的要求及时编立档案,做好卷宗保存工作。
对上级法院、上级或者同级党委、人大等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如有不同规定的,依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信访案件承办人经过复查,认为原裁判处理正确的,应做好信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认为原裁判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对涉诉信访老户,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向信访联席会议或专业法官会议作专题汇报,听取处理意见,及时安排落实。
第十五条 对于信访人再审申请已被上级院驳回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无程序信访案件,由立案庭依照我院《关于设立涉诉信访案件依法终结评查、复查专门合议庭的通知》进行案件评查、复查分案,各合议庭应严格按照上级院相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简化、更改。办结后,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信访案件,做到了法律问题解决到位、司法责任追究、解释疏导教育、司法救助工作“四到位”,通过评查、复查专门合议庭,并报本院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评议后,由立案庭负责向上级法院申请报批后,可以予以终结。
第十七条 立案庭在接到上级法院作出的案件终结决定书后,应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信访人,并移交信访人户籍地党委政法委、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交由信访人属地基层组织做好信访人涉法涉诉事项依法终结后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工作。
第十八条 已立项的信访案件,在办结后需在立案庭办理结案退档核减手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档核减手续:
(一)案件通过程序已经立案(上报立案案号);
(二)案件经过省高级法院作出《终结决定书》或《终结告知书》并经最高法院备案(备案号);
(三)已经给予救助(救助协议、收条);
(四)信访人被打击判处刑罚(刑事判决书);
(五)经过工作自愿息访(协议书);
(六)其它应当结案退档的情形。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中,如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因方法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本院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涉诉信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本院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13 17: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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