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迫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依照信访规定的程序向受理机关要求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信访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信访人应履行的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隐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服从行政机关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
三、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二)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四、信访事项的提出
(一)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单位提出;
(二)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极,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信访法制工作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三)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四)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先到当地的管辖机关提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持书面答复意见逐级向有关单位反映;
(五)表达群体意愿的走访,可推选2、3名代表,最多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禁止他人退出集体走访。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参与集体走访;
(六)走访要到有关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按规定填表登记,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尊重他人,反映情况。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信访行为的处理
(一)信访人违反有关规定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二)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03 14: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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