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文件精神、中央政法委三个 “配套文件 ”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和工作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畅通和拓宽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渠道,引导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依照省委政法委及省直政法四部门《关于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吉高法发〔2014〕3号)、《关于推进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吉高法〔2014〕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任务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对不服法院裁判、执行,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具体任务是:对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法院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二、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则
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群众自愿。尊重信访人意愿,不得强制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二)依法据理。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向信访群众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
(三)实事求是。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四)公平公正。律师应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开展工作,坚持居中化解,不得误导信访群众。
(五)公益服务。免费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杜绝营利性行为。
三、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参与条件
(一)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综合业务能力较强、团队运营协作水平较高,能够积极组织律师为信访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2.能保证紧急情况立即到位;
3.具备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熟工作经验。
(二)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条件
1.具备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群众工作方法;
2.热心公益事业,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高的社会责任感;
3.具备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业务水平较高;
4.具有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经验。
四、工作保障
1.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加挂相应标牌,保障派驻值班律师的人身安全和值班工作秩序不受干扰。
2.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时上墙公示值班律师单位、姓名、专业方向、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方便信访人现场自主选择。
3.建立与律师的联络衔接机制,确定专人联络协调本单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工作、审核案件材料、填制季度统计表,统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情况。
五、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方法
1.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
2.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
3.评析信访案件。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由律师事务所或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4.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仍不息诉的,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当事人、群众代表、有信访经历的人员等,公开评议信访人的诉求是否有理合法,或建议办案机关举行听证。
5.提出处理建议。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执法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6.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机关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条件成熟时,对聘不起律师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7.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法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四、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公益服务原则,律师向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格保守秘密,律师在向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和利用知悉的案件信息和依法不能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对重大敏感的群众信访案件,律师应及时上报,不得随意做出答复意见。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虚假承诺、严禁违规操作。
(五)严禁操作复杂、敏感、群体性信访案件,不得诱导、唆使、组织信访群众串联、缠访、闹访、非正常信访,不得鼓动信访群众进行妨碍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活动。
(六)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自行回避。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08 10: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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