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22)吉0323司建1号
伊通县某中心: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行政争议呈高发态势,且信访隐患较高。在征收过程中,评估工作作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重要程序,也是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我院在审理房屋征收类案件中发现,有部分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你中心在评估报告载明的一年有效期内,未与被征收人及时签定补偿安置协议,或无正当理由延迟作出补偿决定;2.作出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时间过久,有的长达五年,导致不能客观的反映被征收的房屋价值;3.送达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品位,本院特建议:
一是原则上应当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最长不超过《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一年期限。
二是无正当理由导致作出补偿决定明显迟延,亦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的,按照超过应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根据公平原则重新选定评估时点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送达。
三是规范征收送达程序。送达各类文书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尽快函告本院。
联 系 人:邱海霞 行政审判庭 庭长
联系方式:185XXXX 166XXXX
联系地址: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库伦大路与启明大街交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15 15: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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