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司法建议书
(2014)伊行初字第8号
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房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规划处: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规划处(以下简称规划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2014年12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查明: 1、2007年3月25日,原告与伊通县老干部局就开发建设“伊通县老干部活动中心综合楼工程”,签订了合作协议。 2、2007年5月8日,时任伊通县党委、县委组织部部长阎凤友主持召开了老干部中心改造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3、2007年5月,伊通满族自治县规划勘察设计院为原告出具了综合楼规划平面图。 4、2007年5月31日,经主管县长批准,县规划处批准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2007年6月6日,原伊通县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老干部局活动中心项目)标准的批复》[伊计建字(2007)13号]。6、2007年6月6日完成了核准制建设项目征求意见工作,与项目有关的七部门都签署了同意建设意见。7、2007年6月15日县规划处出具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伊城[2007]规建用字第20号),批准原告在民俗馆的位置新建老干部活动中心综合楼。原告在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县老干部活动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进行了拆迁、施工。 8、2007年6月28日县住建局口头通知原告停止建设老干部活动中心综合楼项目。焦点问题:2007年7月2日县规划处下发的《关于收回伊城2007规建字第20号用地许可证附件的通知》是否违法,是否应予撤销。对此,本院于诉前召开了座谈会和诉讼中召开了听证会,向当事人提供了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原告明确表示如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为其重新办理开发建设的相关手续,愿意放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的请求,被诉行政机关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的和解意愿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按法定程序解决项目地块长期闲置,有利于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建议如下:
一、被诉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该项目闲置地块,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开发建设相关手续,妥善解决争议问题。要充分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完善城镇总体规划,避免该项目地块长期闲置。
二、被诉行政机关要遵循《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对人基于行政决定的信任和依赖而产生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行政机关应维护行政相对人对此信任依赖的良好形象。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1-21 13: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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