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和举措。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促进机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再犯、改进工作。为促进该项工作健康发展,伊通法院对本院近年来司法建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今年以来,我院已向有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7份。
一、伊通法院司法建议的基本特点
(一)司法建议数量整体呈稳步上升趋势
2014年、2019年,伊通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数量分别2份、7份,呈明显递增趋势。基层法院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也发挥了突出作用。
(二)司法建议的提出在各业务领域之间占有比率
2019年我院共提出司法建议7份,其中综合司法建议1份,个案司法建议6份。个案司法建议分别由行政庭发出2份、执行局发出4份,均是面向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司法建议所面向的对象比较集中
(三)司法建议的内容以要求加强管理、填补制度漏洞方面的建议居多
司法建议的内容情况主要是对下列几种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建议行政机关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合理行政行为,改进工作方法的;要求相关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或善后处理工作的。
(四)司法建议的整体反馈率上升
2019年以来,伊通法院为提高司法建议的反馈率,加强沟通,强化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司法建议的整体反馈率为66.67%。个别司法建议“石沉大海”。
二、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抱有“没有硬性要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由此可见,法官自身的主动性是制约司法建议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案件的审理有任务、有评比、有考核、有通报,所以办案法官平时工作压力重,而对司法建议工作却没有这些硬性、量化的指标,所以许多法官不愿“自找麻烦”。比如,我院前四年就没有发出一件司法建议书。
(二)司法建议反馈不积极。有的单位总认为司法建议对它们不是正面评价,都是要指出其管理漏洞及存在问题,所以不积极主动地去整改和反馈。作为法院和承办法官因为没有考核任务,也不去积极地过问和督促,久而久之,这件事情就被搁置遗忘了。比如,我院今年发出的7份司法建议书,其中2件没有收到回复或反馈意见。
(三)司法建议的内容有待改进
司法建议整体质量有待提升,不能单纯追求司法建议数量,动辄发出司法建议,忽略了司法建议的质量。主要表现为:1.有些司法建议仅仅是个案情况的描述,缺少对问题的归纳总结以及原因分析,甚至有些司法建议不描述个案也不总结问题,只是笼统叙述为“针对× ×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司法建议”。2.有个别司法建议的内容本身不是向被建议单位提出建议,而是就案件审理中的某一问题提出的异议。3.有些司法建议所反映的问题阐述非常笼统,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也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仅仅提出要求被建议单位“加强管理,避免类似的案件发生”或者“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增强处理问题的能力”等。4.有些司法建议言辞犀利,让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等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被建议单位对司法建议的采纳。
三、分析原因
(一)许多审判人员对司法建议的内容、要求和格式不了解,对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很陌生,也就不敢涉足。很担心搞错了,弄得不伦不类,收不了场,让人笑话。
(二)法院因为认识不够,也就没有要求和特别地强调。主要精力都用于办案,如果院领导不下决心狠抓,又没有硬性要求,仅凭审判人员的自觉性,肯定无人愿意做这些出力不讨好的事。 因为它既不算结案,又不考核和加分。
(三)司法建议的有效性和强制性不强。因为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被法建议的单位一看是“建议”就丢在一边,不采纳,也就更不会回复了。有些单位可能对建议只是看看而已,没有积极着手改进。有人说,司法建议的效果有点像舆论监督,提出的问题再有针对性,能否发挥作用也得看被建议者的态度。建议没有反馈,价值大打折扣。这样就会挫伤审判人员发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四)社会尚未形成尊重司法建议的氛围
司法建议得不到及时的反馈和采纳,除却司法建议本身的质量问题,足以看出在社会上尚未形成尊重司法建议的氛围。实践中,许多单位在接到司法建议时往往是不予重视,不予理会,甚至有些单位认为法院在“多管闲事”。即使有些单位进行了形式上的反馈,实际上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针对同一问题重复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司法建议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直接影响了法官提出司法建议的工作积极性。
四、对策措施
(一)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建议可以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再花费人力、物力去调查、揭示相应问题,也可以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有利于司法亲民、为民,树立司法权威。
(二)院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方面工作,坚持以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出发点,对审判人员提出具体的强调和要求,要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到法院整体工作中去,推动司法建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院、庭长在研究案件或签发法律文书时,发现某单位存在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的问题,应当要求承办人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三)对发出的司法建议内容写得有针对性,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质量较高,反响的社会效果较好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评先选优;对应当发出司法建议而不作为,或者敷衍应付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要把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到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去,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
(四)对司法建议工作加强管理。对司法建议类型和文书做出统一规定,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格式撰写,确保司法建议书的规范性。上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本辖区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开展专项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提高制作水平。每年要评选优秀的司法建议文书,并进行总结通报。院、庭长要严格把关,提升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有效性。
(五)明确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被建议单位的回复期限,以及对司法建议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使司法建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才能使任何机关尊重司法建议,按照司法建议及时改正其不当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人民法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4 13: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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