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开展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及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经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协商,我院伊通县政法委员会讨论,创新制定出刑事诉讼工作细则,在新起点上深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一、 明确刑事适用程序制度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没有异议,宣告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
2、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在拘留后15日内交由速裁法庭审判。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交由审判的期限不超过30日。
3、公安机关对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对所涉嫌犯罪的具体意见。涉嫌的犯罪符合本细则第一款规定的速裁案件范围的,公安机关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建议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4、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或者审查起诉过程中,或者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发现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后启动速裁程序。
5、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6、启动速裁程序的办案部门应当在案卷上明显标识“速裁程序”字样。
7、适用速裁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因证据、定性提出异议的,应中止速裁程序,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及时通知诉讼方。
8、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移交公诉机关时,应建议公诉机关适用速裁程序。
9、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以前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就量刑建议的内容与被告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进行协商,协商内容记入询问笔录,并由被告人签署量刑协议确认书。
二、 明确刑事诉讼案件中本院权责
1、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担任辩护人。
2、速裁案件移送起诉后,被告人的刑期即将届满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对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在接到起诉书后,可立即通知公诉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可用电话等便捷方式,记录在卷。
4、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由视频方式公开审判。
7、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在10%-30%确定从轻处罚幅度。
8、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司法行政机关未能在开庭前完成社会调查工作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9、 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本细则实行。
三、 进一步提升改革能力、效力
一是司法工作人员适应改革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二是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强化。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本院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围绕更新理想观念、健全规章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不断提升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整合各方面的优势,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5 10: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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