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强化法官尊重和保障律师正当履行职责的意识,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更好地促进法官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良性互动,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法官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司法礼仪,尊重律师职业和律师人格,不贬低和指责律师,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实现。
第二条 法官在立案、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共同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共同加强调解,合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 在立案、诉前调解、收费、开庭排期“一站式”服务过程中,法官应方便律师申请立案,不得以种种理由对律师进行指责和刁难。
第四条 法官应依法保障律师的案件知情权,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进展有关情况告知律师,及时送达出庭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以便律师履责。
第五条 法院应为律师安排阅卷场所,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印、复制案件材料,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除按照国家规定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律师复印或以拍照等方式复制案件材料,并提供复印方便。
第六条 法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应以适当方式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对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给予客观、全面归纳、评述,阐明采信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七条 对于律师主动、自愿地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应当积极支持、鼓励,共同追求案结事了,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八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避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法官应当使用平和语气提示律师发言简明扼要,避免不当言辞;或者主动归纳要点,再询问是否有补充。法官还可视情况宣布休庭后,与双方律师进行交流,提醒律师注意言行,或请双方律师到审判台前进行适当的提醒。
第九条 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气和语言;也不宜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批评律师,更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
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中有不同意律师的观点,一般不宜当庭与律师争辩,必要时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整开庭日期安排的申请,法官在审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对具有开庭日期冲突以及其他确实无法如期出庭参加诉讼等正当理由的,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可能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对二审和再审案件决定采用书面审理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以便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法院应为律师参与审判和执行活动提供方便。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本人即可免安检进入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停车、休息、更衣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四条 法院应当注意保护律师在法院期间的人身安全。在案件出现矛盾激化或可能激化情况时,法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通知公安机关等,保护律师安全离院。
第十五条 法院应当定期听取律师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对于律师反映法官违反本意见的问题,以及法官在廉政、审判作风方面问题的,应当认真核查并注意对反映问题的律师身份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同时,应当定期向律师协会通报律师在代理活动中的总体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不足。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5 12: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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